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743号原告陈志林,男,汉族,1960年4月5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冒贤,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林诉被告冒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林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志林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志林负担。
审判员 魏文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