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7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珊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金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婧,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奇伟,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三妹,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人俊,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三位被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位被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轩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家中渗水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并无不当清洗水箱的行为。被上诉人家中渗水的根本原因系被上诉人长期家中无人,疏于对房屋进行管理,露台排水管堵塞未及时清理疏通,且露台违章搭建阳光房造成露台蓄水面积减少等原因导致。一审法院片面认定系上诉人在清洗水箱时操作不当而将责任推给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理利益。若被上诉人没有违章搭建,并及时清理自家独用的露台下水管口,即便下大暴雨、水管破裂,也不会造成露台积水渗入屋内。同时,即便被上诉人修复家中渗水部位,因该房屋系复式结构,鉴定报告显示二层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故被上诉人无需在外租房,一审法院判决的租金损失并不存在。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鉴定人员现场勘查后的结论显示,漏水系因上诉人清洗水箱导致突发性水量激增,超过露台排水能力所致。被上诉人在2014年8月起就不在该房屋居住,也不存在水箱爆裂或其他突发原因导致水量突发性暴涨导致漏水结果的发生。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轩宇公司赔偿因房屋漏水所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元;2、判令轩宇公司赔偿因房屋漏水无法住产生的房屋租金2万元。一审中,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轩宇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27,851.39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业主,轩宇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4年11月3日至5日,轩宇公司委托了案外人对XX小区水箱及蓄水池进行了清洗消毒。轩宇公司在清洗水箱时,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无人。2014年12月16日,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接到电话,被告知家中漏水,回家后发现家中已严重渗水。事后,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与轩宇公司曾进行过协商,但未果。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自2014年8月起,无人居住。2008年8月起至今,由于涉案房屋在露台上搭建了违章房而被上海市闵行区房地执法监察队正式查封。涉案房屋的用水情况如下:2014年5月的抄表数为3立方米,2014年7月的抄表数为121立方米,2014年9月的抄表数为34立方米,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抄表数均为0。根据上海市气象中心提供的气象资料显示,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上海并没有出现过极端恶劣天气。一审中,根据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同时要求出具修复方案、估算修复费及重新装潢所需的时间。鉴定结论如下:902室房屋漏水系二层北侧露台排水总管堵塞、排水不畅,积水超过露台门槛高度流入室内,造成二层休息平台底部吊顶脱落;一层客厅、餐厅、南卧室、北卧室木地板浸水起拱、拼缝增大;上层木质踢脚线变色、脱落;电视背景墙墙纸脱落、墙壁下部、局部上部涂料脱落;厨房门槛大理石起拱、开裂等受损,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需进行修复。因漏水发生时间间隔较长,902室房屋漏水是否为清洗水箱排水造成,根据现场情况无法推断。对于902室房屋的修复费用合计为27,851.39元,修复时间约为30天。对于该鉴定报告,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表示无异议;轩宇公司对于排水不畅造成损害的认定无异议,但认为鉴定部门所绘草图缺少部分面积,露台本来有蓄水功能,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的搭建造成蓄水面积原一半都不到。因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乱搭建,将原水管改动,使露台四面蓄水功能丧失,鉴定部门对此没有作出详细说明。一审中,鉴定人员王某到庭陈述,主要内容如下:露台上水的来源有几个方式,水箱的清洗排水、阳光房雨水、洗衣机用水、屋顶雨排水管排水,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的阳光房没有遮住排水管,但无法确定是否破坏了原有结构;根据现场查看痕迹,可以确定水是从露台门口漫进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漏水原因是突发性的水量增大,即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渗水有两种可能,清洗水箱或水管爆裂;搭建违章阳光房不影响正常的排水,但蓄水面积减少,积水水位肯定比原来的上升,也就是将露台面积减少的话肯定会有影响。一审法院认为,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轩宇公司认为造成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漏水的原因是2014年8月份其家中用水异常引起。从常理分析,如果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在2014年8月就存在水管爆裂,若没被发现,则从2014年9月起的用水量也应该存在异常,而如果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发现了家中水管爆裂,则其不可能不清理家中积水,任由家中受到浸泡。因此对于轩宇公司关于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用水量异常而造成漏水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鉴定报告已经明确渗水是从露台的门缝中进入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由于排除了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用水异常的原因,而气象资料亦显示并未存在极端天气,因此一审法院确定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家中漏水是由于轩宇公司清洗水箱操作不当引起。由于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在房屋露台上搭建了阳光房,该阳光房的存在势必会影响露台的短期蓄水功能,故对于轩宇公司辩称违章搭建是造成漏水的原因之一的意见,应予采纳。综上,由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故酌定由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承担30%的责任,轩宇公司则承担70%的责任。根据鉴定报告,轩宇公司应赔偿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修复费19,495.97元,房屋由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自行修复。至于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主张的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虽现尚未实际发生,但该损失必然存在,故根据鉴定报告预估的维修时间由轩宇公司酌情赔偿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租金损失8,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修复费19,495.97元;
二、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受损部位由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自行修复;
三、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租金损失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负担472元,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8元;司法鉴定费16,000元,由陈奇伟、杨三妹、陈人俊负担4,800元,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家中因渗水受损与上诉人清洗水箱有无关联,上诉人应否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确定。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因漏水发生时间间隔较长,902室房屋漏水是否为清洗水箱排水造成,根据现场情况已无法推断。但根据鉴定人员一审中到庭陈述,漏水原因是突发性水量增大,即清洗水箱或水管爆裂。而根据902室房屋相关月份用水抄表数显示,在被上诉人不在家居住后,该用水情况不存在异常,一审法院结合生活常识排除了因水管爆裂而引起漏水的原因,尚属合理。鉴于气象资料显示2014年7月至12月间,本市并未出现过极端恶劣天气;而上诉人则于2014年11月委托他人清洗了水箱和蓄水池,根据鉴定报告显示,902室房屋二层露台东侧顶部有一个水箱,清洗水箱的水通过放水管排到902室露台,而902室房屋漏水是从露台流入室内所致,故无法排除902室房屋漏水系上诉人此次清洗水箱所致。一审法院据此确定被上诉人家中漏水系上诉人清洗水箱操作不当引起,并无不当。上诉人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考虑到被上诉人在露台擅自搭建阳光房,减少了露台蓄水面积,势必影响露台短期蓄水功能,故被上诉人对漏水也无法排除其自身责任,理应就此分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根据鉴定报告显示,本次漏水系露台排水总管堵塞、排水不畅,积水超过露台门槛高度流入室内所致,故排水总管堵塞也是漏水的原因。鉴于露台排水总管系小区公共管道,上诉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不仅对于公共管道负有日常养护的责任,在清洗水箱前也应对排水管道进行必要的疏通,以防止因公共排水管道堵塞引发漏水。因此,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于此次漏水应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而由被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尚属合理。至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租金损失,因902室房屋受损包括一层和二层部位,一并修复应会发生无法实际居住的事实,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0天租金损失8,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轩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 焱
代理
审判员 娄 永
代理
审判员 蒋庆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