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某。被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8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婚生子谭楠钊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5月的生活费48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3027.64元,共计7827.64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罗某的银行存款,共执行得款7787.64元(其中:抚养费7827.64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案件本次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已收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5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汉吉
审 判 员 黎林波
代理
审判员 蒙万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