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0618号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2层03-1505。法定代表人杜云丰,董事长。被执行人乔飞飞,女,1988年5月8日出生。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飞飞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2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飞飞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分别签订的《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版)》均无效;
二、被告乔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四万零二百六十四元,并给付利息损失(截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为八千七百九十二元,自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四万零二百六十四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乔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六千元;
四、驳回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乔飞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乔飞飞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乔飞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商)初字第246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芳
审 判 员 张亚军
代理
审判员 田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