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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执904号

张基良、薛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基良,薛健,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张基良,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微山县。被执行人薛健,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兖州区。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基良与薛健、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鲁民初361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儒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保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