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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401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张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401号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2、3楼。负责人黎锐青,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元辉,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张波,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