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153号
原告:董小伍,男,生于1978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唐小燕,女,生于1974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伍与被告唐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小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