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818号罪犯彭茂江,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茂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彭茂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茂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茂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茂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