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4396号
原告:上海悠活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峰,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上海地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谭嘉明。
原告上海悠活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地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悠活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原告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悠活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原告上海悠活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悠活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