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449号罪犯邓书权,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织金县,汉,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书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7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书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书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书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邓书权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书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徐鲁龄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