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492号之二申请人彭军林,男,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王兵,男,生于1972年1月2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军林申请执行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相立凯
审判员 魏光平
审判员 龙 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