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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240号之一

伊恩双申请执行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恩双,XX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恩双,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被执行人XX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综合楼X单元X。本院在执行伊恩双申请执行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未到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