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恩双,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被执行人XX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综合楼X单元X。本院在执行伊恩双申请执行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未到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