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商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翠屏区旧州路中段恒兴苑1幢1楼1-3号,组织机构代码L5322514-2。负责人卿果,系宜宾市翠屏区商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被执行人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组织机构代码66749419-2。法定代表人邱海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宜宾市翠屏区商源建材经营部与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固红
审 判 员 刘春琼
代理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恒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