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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行初309号

孙志全与临洮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全,临洮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309号原告孙志全,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玉井镇番寺坪朱家庄社**号。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统办2号楼4楼417室。法定代表人祁志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成鑫,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孙志全诉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原告孙志全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向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审理中,原告孙志全于2016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志全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张新权

审 判 员  汤玉生

代理

审判员  张翼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军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