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685号罪犯王志英。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以(2013)冀刑一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保定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26日经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4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志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