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882号罪犯陈伟佳,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8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佳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伟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伟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已缴纳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