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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954号

傅水枧与肖欢、罗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水枧,肖欢,罗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2民初954号原告傅水枧。被告肖欢。被告罗晓燕。与被告肖欢系夫妻关系。

原告傅水枧与被告肖欢、罗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水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欢、罗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水枧诉称:2015年6月3日、1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与12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两被告无法联系,原告催收未果后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肖欢、罗晓燕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水枧经亲戚介绍与被告肖欢认识后,被告肖欢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原告傅水枧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傅水枧现金50000元(含一年利息10000元,按年利率25%计算),借期一年。2015年6月16日,被告肖欢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傅水枧现金120000元(含一年利息20000元,按年利率20%计算),借期一年。以上两笔借款到期后,因被告肖欢、罗晓燕均无法联系,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肖欢出具的借条、银行汇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傅水枧要求被告肖欢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是,40000元借款利息中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应予核减(10000元约定利息-40000元*年利率24%=400元)。核减后,被告肖欢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140000元,利息为29600元。同时,案涉借款系形成于被告肖欢、罗晓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罗晓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肖欢、罗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肖欢、罗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傅水枧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共计3220元,由被告肖欢、罗晓燕负担3200元,原告傅水枧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