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499号原告俞建平,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郑培峰,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水,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徐惠表,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军,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平诉被告徐国水、徐惠表、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建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水、徐惠表、徐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建平撤回对徐国水、徐惠表、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俞建平负担。
审判员 郦金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