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841号原告重庆兰博世家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五桂石片区阳光100国际新城A2-3栋负二层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2503Y。法定代表人萧德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静,女,1973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兰博世家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兰博世家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兰博世家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兰博世家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毛 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詹睛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