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310号之一武显朋、商连赢犯运输毒品罪刑事执行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高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没收被执行人武显朋、商连赢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125419.38元,已作没收处理;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显朋名下机动车一辆,因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武显朋、商连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周 晗执行员 姜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恩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