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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37号

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与粤北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晓颖,刘日金,邓凯涛,粤北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3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晓颖,女,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日金,女,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邓晓颖之兄,刘日金之子),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凯涛,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粤北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5590477-8。

法定代表人:徐新,院长。再审申请人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因与被申请人粤北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申请再审称:(一)粤北人民医院《护理记录单》显示,院方未按照国家安全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每小时巡视护理,其行为已经违约,二审法院对粤北人民医院上述违约事实未予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二)二审判决认定粤北人民医院在患者坠楼后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患者坠亡后果的发生与粤北人民医院未依照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一级护理、救治及安全保障合同义务有因果关系,在不能确定患者自杀身亡的情况下,粤北人民医院应就其上述违约行为××患者坠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粤北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问题是:1.粤北人民医院是否在履行护理、救治义务中存在违约行为?2.粤北人民医院是××患者坠亡结果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再审申请主张粤北人民医院未按一级护理要求每小时对患者进行护理,已经构成违约。对此,

本院认为,按照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四条关于“一级护理”的规定,院方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粤北人民医院于2014年2月15日(即患者坠亡当天)的21时、22时、22时57分均有安排值班护士正常巡视患者所在病房,患者妻子在旁陪护,未发现患者病情及情绪异常,应认定粤北人民医院已经履行《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每小时巡视观察义务。现有法律将院方每小时巡视患者列入一级护理规范要求,目的在于及时观察重症患者生命体征,视病情变化进行针对性的护理和救治,但每小时巡视患者并不等同于每小时采取医疗措施,在患者住院近两周病情有所好转的情况下,案涉《护理记录单》显示护理频率下降亦符合常理范围。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以院方《护理记录单》上无患者坠亡前七小时护理记录为由主张粤北人民医院未按一级护理要求履行护理义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认定粤北人民医院已经按照一级护理要求履行护理义务并无不当。至于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提出的粤北人民医院在患者坠楼后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的主张,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2月15日23时18分,值班护士发现患者不在病房后,立即唤醒陪护的患者妻子一同寻找并报告当班医生。当天23时26分在住院部2号楼楼下草丛发现患者后,随即通知急诊科进行抢救。23时28分,急诊医生到场后采取心肺复苏术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3时37分宣告死亡。××例讨论记录》、《死亡记录》、××程记录》予以证实。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粤北人民医院在发现患者坠楼后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履行救治义务是正确的。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粤北人民医院就患者坠亡结果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粤北人民医院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违约行为认定看,如前所述,粤北人民医院在患者入院后依约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在发现患者坠楼后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应认定其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从因果关系看,在公安机关对患者坠亡已初步排除他杀的前提下,××患者坠亡的原因存有自杀和意外坠楼两种可能。针对患者自杀身亡的情况,

本院认为,患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身体疾病入院诊疗,住院期间未出现心理、情绪的剧烈波动,在作为××患者自杀倾向的情况下,要求粤北人民医院及时发现并制止患者的自杀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亦超出了院方的诊疗义务。针对患者意外坠亡的情形,一、××患者所住病房阳台栏杆高120cm,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粤北人民医院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患者坠亡结果的发生与粤北人民医院履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据此驳回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邓凯涛、邓晓颖、刘日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佘琼圣

代理

审判员  许东平

代理

审判员  黄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