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46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项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彪,该公司法务。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杜花云。申请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杜花云申请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22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审理过程中,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22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2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王���伟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 正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