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808号
被执行人:刘水岭、张全喜、范现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水岭、张全喜、范现发罚金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鹏
审判员 朱月强
审判员 魏衍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承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