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有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文盲,无业,住宁夏同心县。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5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林武,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文盲,无业,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2008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5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宁夏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光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有成、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林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士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有成在同心县韦州镇下马关信用社附近将5克毒品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马林武。被告人马林武将冰毒带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沟口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将其中的一包卖给被告人魏某某。2、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有成在同心县韦州镇市场附近将3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马林武。3、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林武将四包毒品在大武口区锦林三区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将其中的一包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金某某。4、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马有成在同心县韦州镇周新庄附近将冰毒以2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马林武8克。3月30日,被告人马林武将冰毒带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后,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查获,当场查获冰毒7.7克。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林武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魏某某,3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林武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马有成并当场查获被告人马林武引诱购买的冰毒30.4克。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有成的协助下抓获上线蔡某某(另案处理)并当场查获被告人马有成引诱购买的冰毒0.8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马林武运输毒品,其中被告人马有成贩卖毒品冰毒46.1克、被告人马林武贩卖毒品冰毒7.7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马有成、魏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马林武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马林武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有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林武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同时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马有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林武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1、魏某某的行为既不是民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也不是居中倒卖毒品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2、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如果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其还有以下从轻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本案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应属从犯。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有成在同心县韦州镇下马关信用社附近将5克毒品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马林武。被告人马林武将冰毒带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沟口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将其中的一包卖给被告人魏某某。2、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有成在同心县韦州镇市场附近将3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马林武。3、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林武将四包毒品在大武口区锦林三区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将其中的一包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金某某。4、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马有成在同心县韦州镇周新庄附近将冰毒以2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马林武8克。3月30日,被告人马林武将冰毒带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后,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查获,当场查获冰毒7.7克。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林武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魏某某,3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林武��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马有成并当场查获被告人马林武引诱购买的冰毒30.4克。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有成的协助下抓获上线蔡某某(另案处理)并当场查获被告人马有成引诱购买的冰毒0.8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无自首情节,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魏某某无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均达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林武的一部手机、若干白色塑料包装袋、毒品疑似物及一辆客货车进行扣押;对蔡某某的男士上衣、手机、冰毒疑似物及若干白色塑料包装袋及一辆江淮越野车进行扣押;对被告人马有成一部手机、白色塑料包装袋、毒品疑似物、一辆弯梁摩托车进行扣押的情况;4、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江淮越野车发还给蔡某某的情况;5、通话清单,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及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之间的通话情况;6、称量记录、毒品收据,证实从被告人处搜查的毒品疑似物称量情况及将剩余毒品送交禁毒办公室的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吸毒人员金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8、单行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马林武曾因犯罪被判刑的事实及其释放情况,系累犯;9、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有成联系其购买冰毒,其带着自己吸食剩下的冰毒与被告人马有成交易时被抓获的情况;10、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魏某某处购买毒品的事实经过;11、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魏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马有成向马林武贩卖毒品、被告人马林武运输毒品到大武口区向被告人魏某某贩卖及被告人魏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相互进行辨认的情况;13、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有成及其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搜查的情况;对被告人马林武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的情况;1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马林武运输毒品,其中被告人马有成贩卖毒品冰毒46.1克、被告人马林武贩卖毒品冰毒7.7克,被告人马有成、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林武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魏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相互独立,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有成、马林武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林武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有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林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对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徐 宁
审 判 员 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