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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157号

李成彬与王新长、王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成彬,王新长,王小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9157号

原告:李成彬。

被告:王新长(又名王新强)。

被告:王小丹。

原告李成彬为与被告王新长、王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0月5日起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28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长、王小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5日,被告王新长向原告李成彬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2016年2月28日,被告王新长再向原告李成彬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2016年5月19日,被告王新长又向原告李成彬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以上三笔借款共计110000元,由被告王新长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王新长、王小丹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王新长、王小丹于1990年3月31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新长、王小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成彬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0月5日起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28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被告王新长、王小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