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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7703号

牟国福、黄福琴与代传维、代传银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牟国福,黄福琴,代传维,代传银,代传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703号

原告:牟国福,男,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福琴,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传维,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杨青鹏,男,汉族,系代传维之子,住。

被告:代传银,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代传学,女,汉族,重庆市江津市支坪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国福、黄福琴诉被告代传维、代传银、代传学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国福、黄福琴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传维、代传银、代传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牟国福、黄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国福、黄福琴撤回对被告代传维、代传银、代传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国福、黄福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雨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