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703号
原告:牟国福,男,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福琴,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传维,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杨青鹏,男,汉族,系代传维之子,住。
被告:代传银,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代传学,女,汉族,重庆市江津市支坪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国福、黄福琴诉被告代传维、代传银、代传学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国福、黄福琴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传维、代传银、代传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牟国福、黄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国福、黄福琴撤回对被告代传维、代传银、代传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国福、黄福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雨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