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721号原告黄勇,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蒙金生,男,生于1964年5月13日,住广元市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曹海,男,生于1973年12月19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曹海与蒙金生系公司员工关系。被告四川省雅化实业集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石坝村。负责人廖清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15号。负责人李林。委托代理人王金雷(特别授权),男,生于1988年10月24日,汉族,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诉被告蒙金生、被告四川省雅化实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黄勇负担。
审判员 张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