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063号罪犯邓伟彪,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伟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伟彪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伟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