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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财保140号

黄小光与张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光,张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140号

申请人:黄小光,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

申请人:张弛,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黄小光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弛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王磊以其所有的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弛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城关镇住房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王磊所有的浙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黄小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贺国庆

审判员  季延彪

审判员  朱翠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