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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3075号

张心茂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心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075号罪犯张心茂,又名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廊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心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心茂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冀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心茂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心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