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肖孝龙,男,195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赵正举,男,住织金县双堰街道沙井巷137号,其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孝龙与被告赵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孝龙以自愿放弃本次诉权,要求撤回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孝龙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肖孝龙负担。
审 判 长 吴兆明
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
人民陪审员 黄庆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