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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肖孝龙与被告赵正举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孝龙,赵正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肖孝龙,男,195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赵正举,男,住织金县双堰街道沙井巷137号,其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孝龙与被告赵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孝龙以自愿放弃本次诉权,要求撤回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孝龙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肖孝龙负担。

审 判 长  吴兆明

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

人民陪审员  黄庆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