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124号原告芦瑞嘉,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郭士聪,女,1949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瑞嘉与被告郭士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瑞嘉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瑞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健 来自:
芦瑞嘉与郭士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124号原告芦瑞嘉,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郭士聪,女,1949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瑞嘉与被告郭士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瑞嘉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瑞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