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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201号

香进良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香进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201号罪犯香进良,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香进良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香进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8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香进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香进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9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香进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香进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