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执行人:孙芳伟,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已病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孙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芳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孙芳伟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后,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遗产。经听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遗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遗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庆祥
审判员 王丕琳
审判员 陈培师3bpjemqsezymauiuz1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莲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