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794号
原告:李保丹,
被告:章靖华,
被告:楼伟芬,原告李保丹与被告章靖华、楼伟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丹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李保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杜晓华 来自:
李保丹与章靖华、楼伟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794号
原告:李保丹,
被告:章靖华,
被告:楼伟芬,原告李保丹与被告章靖华、楼伟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丹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李保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杜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