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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794号

李保丹与章靖华、楼伟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保丹,章靖华,楼伟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794号

原告:李保丹,

被告:章靖华,

被告:楼伟芬,原告李保丹与被告章靖华、楼伟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丹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李保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杜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