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710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寿光市宏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寿光市。
被
申请人:张永新,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寿光市宏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华、张永新、庞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783民初362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永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的存款900953.92元。原告寿光市宏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新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永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存款900953.9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桂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