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梅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孟乐青,男,汉族,1957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孙静,女,汉族,1956年7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路184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8001-5。
法定代表人:叶忠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乐青、孙静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信昌
审判员 袁卫国
审判员 王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德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