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现住化德县。委托代理人石丽丽,系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化德县长顺镇。委托代理人刘国谊,系内蒙古法恒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将判决书上所确定给付义务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以执结。
审判员 :刘祝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