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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118号

刘某某与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景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现住化德县。委托代理人石丽丽,系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化德县长顺镇。委托代理人刘国谊,系内蒙古法恒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将判决书上所确定给付义务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以执结。

审判员 :刘祝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