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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刑辖字43号

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6)湘10刑辖字43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