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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991号

罪犯谢文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谢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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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991号罪犯谢文峰,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文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36761.42元。2008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龙永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235.1分,累扣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谢文峰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文峰在执行期间,有重大违规表现,依法可不予减刑。但考虑到其久未减刑,近期表现尚可。为鼓励其改造,可予适应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文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3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胡明华

审判员  唐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纬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