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923号
原告:孙某,女,25岁。
被告:项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张 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海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