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衢州市飞翔科技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内)东港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飞。被执行人高飞。被执行人吴天修。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衢州市飞翔科技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飞、吴天修(2016)浙0803执82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82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