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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财保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唐德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唐德富,郑玉珠,广州市德含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财保4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2920E。

负责人:邱尚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

申请人:唐德富,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

申请人:郑玉珠,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

申请人:广州市德含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鱼珠国际木材市场七区3618号商铺。注册号:440112000041427。

法定代表人:唐德富。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德富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德富在莆田市秀屿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也未提供唐德富、郑玉珠、广州市德含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方慧敏

人民陪审员  骆美高

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