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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民初125号

都匀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当事人
都匀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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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初125号

原告:都匀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帮勤,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河滨路江城大厦B栋6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疆,该公司经理。

原告都匀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都匀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第四建���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都匀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锦

审判员 李家荣

审判员 刘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