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4660号

姚南军与邓志强、彭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南军,邓志强,彭智群,董国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660号

原告:姚南军,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志强,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彭智群,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董国想,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南军诉被告邓志强、彭智群、董国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南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志强、彭智群名下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9栋2单元17层4室(建筑面积95.86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南军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邓志强、彭智群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姚南军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9栋2单元17层4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字第2015013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