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660号
原告:姚南军,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志强,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彭智群,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董国想,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南军诉被告邓志强、彭智群、董国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南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志强、彭智群名下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9栋2单元17层4室(建筑面积95.86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南军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邓志强、彭智群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姚南军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9栋2单元17层4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字第2015013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