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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051号

林年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林年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051号罪犯林年柏,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年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年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林年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年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年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年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