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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797号

张志学与王玉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学,王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学,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朱环,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玉峰,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韩强。本院在执行张志学与王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文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