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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3230号

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进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进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230号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东段世纪锦城8幢。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进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263号1幢1506室。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进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进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账户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陕西进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账户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钢管220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 伟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颖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