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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执字第01322号

刘叙贞、刘建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叙贞,刘建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字第01322号申请执行人刘叙贞被执行人刘建盛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刘叙贞申请刘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刘建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于执字第01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