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张富,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鸿,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富与被执行人李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