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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727号

张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富,李志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张富,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鸿,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富与被执行人李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